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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是两项

时间:2024-02-07     作者: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行政诉讼法律师,北京著名行政诉【原创】

赵俊刚律师,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我国《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请求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据此,可撤销婚姻的事由是两项,一是受胁迫,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

可撤销婚姻自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注意的是,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必须在一年内行使,逾期的,则导致无权主张,另外,此期间属于不变期限,没有时效中断或者中止、延长的制度。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向人民法院而非民政机构等部门提出。

有一则案例是:被告陈某与吴某相识,双方尚未建立恋爱关系和充分了解对方,陈某以各种方式威胁吴某要求办理结婚登记,而吴某出于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和自身隐私被泄露的担忧,违背真实意愿办理了结婚登记。因此,吴某在登记结婚且陈某威胁停止之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其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时,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北京行政诉讼法律师,北京著名行政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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